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章程

发表时间:2021-06-22

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办园,依法执教,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因行政区划调整2019年 3月金马镇与永盛镇合并“温江区金马街道”,本园原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中心幼儿园”,于2020年8月30日更名为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社区劳模路99号 。

官方网址:./

联系电话:028—67246169

第三条   本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温江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建了温江区公立性质的公益性普惠幼儿园-----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事业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招生范围为原永盛镇辖区及周边地区部分适龄儿童,办园规模15个教学班,教学班额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第二章办园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劳以及五育并举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六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打造适宜儿童的家园、学园、乐园。

第七条   办园理念、目标、园风园训与幼儿园文化

办园理念:森林教育,润泽花开

办学目标(儿童发展目标):培养亲近自然、关爱生命、学会生存、快乐生活”的健康儿童

园风园训:团结、快乐、奉献

教师发展目标:培养具有爱心 、关注力、反思力的教师

教风:爱心乐教、乐学善思

“润文化”:

1.润“心”,福泽万物。做幸福的人。

2.润“行”,知行合一。践行“做中学”。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园方向做出决策。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方案,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教代会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命(聘任)。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发园本课程,不断精进教师组织教学活动,提高保教质量,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划拨的公用经费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与党风廉政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九)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形成家园、社区三方支持协同共同促进幼儿及幼儿园发展的机制。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岗位责任制。在上级主管部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幼儿园设立各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岗位奖惩制度等,确定各岗位工作范围、任务等。

第十一条  幼儿园内设机构。设园长一名、副园长2名,业务主管、后勤主管各一名,分别承担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后勤、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保健医生、财会人员、保洁员等工作岗位。依照工作性质和专业分工不同,设立三方面的职能组织:保健组、教育组、后勤组,贯彻指挥决策,从各方面创造和改善幼儿生活、活动和教育所需的环境条件,负责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幼儿园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年级或班组。在园长或业务园长的领导下,担当保育和教育幼儿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对不能胜任现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幼儿园按法定程序予以调岗、解聘、辞退、开除。

新引进聘用的人员应有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成都恒信人力资源公司(区人才服务中心)按劳务派遣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本着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制定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继续教育等制度。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园务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组织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科室,在幼儿园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园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纪检员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家长了解幼儿的发展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制度, 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 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 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幼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幼儿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二十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体、智、德、美、劳以及五育并举等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大中小年级组、德育组、外宣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年级组定期开展各年龄段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德育组负责幼儿园德育、大型活动,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德育教育活动、幼儿大型活动工作等。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外宣组长负责组织幼儿园对内对外宣传等任务。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包括生活管理、教育教学、家园活动和社区活动

幼儿园班级管理要建立开放民主的班风,让幼儿学会自我管理;充分利用家园活动,建立健全班、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幼儿园为龙头,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充分利用早教资源,为幼儿积极创造一个肯定、激励、民主、宽松的氛围,让教育从小发生。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是幼儿园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科研活动的任务是从日常教学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通过从日常教学工作中积累经验,加以总结使之能够上升到理论层面,指导日常教学工作。

教科研活动应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具体表现为设立明确的教科研活动目的,拥有尽可能详尽的教研活动内容,制订明确的教研计划,掌握基本的教学研究步骤、程序和根据分析等专门技能,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园办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园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幼儿园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幼儿园特色课程体系。幼儿园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园风、教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园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就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家长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 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八条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班组长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幼儿和幼儿家长工作,防止幼儿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发展较慢、或有残疾的幼儿,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幼儿。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学生。 

幼儿园实施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为原永盛镇辖区及周边地区部分适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幼儿园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金和帮助; 

(三) 获得正确、公平、积极的阶段发展评价;

(四)得到平等对待;杜绝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及时获得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保护、脱离家庭的保护;

(五)幼儿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六)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幼儿园和班级的各项要求和规则,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园,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积极参加幼儿园各项活动,养成良好的活动习惯和规则意识 ;

5.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幼儿园的各种公共设备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 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积极做好幼儿阶段的幼小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资助等形式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提供幼儿自我服务和为他人服务的平台,培养幼儿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幼儿评价制度,引导和支持幼儿参与班级和幼儿园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及 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教师对违反幼儿园各项规则的幼儿、行为习惯不好的幼儿予以引导教育, 

第五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有效的评价幼儿;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 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幼儿园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组长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违反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对违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报请教育局处理; 对违反《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报司法机关处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4.9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户外场地、电教设施设备以及图书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幼儿园、家庭以及社会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幼儿园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园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有序运行和管理,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幼儿园依托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

第六十条    幼儿园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成都市温江区永盛中心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