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永盛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贯彻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温江区永盛镇劳模路99号
幼儿园性质:全民所有制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在温江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环境,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幼儿健康、全面、和谐地发展,成为一所现代化、有活力、有特色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招收符合规定的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教结合的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为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对内依法全权管理幼儿园事务,对外代表幼儿园。
园长有如下权利:
(一)办园决策权。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发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幼儿园的办园方向作出决策。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管理权。可以制定、组织实施园规,按照实际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园内的人员结构和教职工的聘任,对人员进行奖惩。
(三)保教工作管理权。园长有权对本园的保育、教育工作进行改革实验,以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四)财经权。幼儿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园长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多方筹集资金,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基建投资和自筹的资金。
第七条 园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幼儿园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引入人才,提高层次。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园长应按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玩具目录改善和充实办园条件,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园舍、设备的效益,使园舍与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六)教师住房、福利等不断得到改善,为教师子女就业提供帮助。
(七)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在幼儿园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幼儿园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用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幼儿园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 幼儿园建立园内教职工、幼儿家长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第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幼儿园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请示教育局调出或在园内安排别的工作。未聘人员在园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规政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职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以在园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内结构工资制。
工资中国拨工资部分,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经考核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其他工资实行浮动制度。
幼儿园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干部、教职工。
医疗报销遵照政府或上级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岗位责任制。
在上级主管部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幼儿园设立各工作岗位,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考核制度、岗位奖惩制度等,确定各岗位工作范围、任务等。
第十四条 幼儿园内设机构: 幼儿园设副园长二人,副园长受园长委托管理幼儿园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幼儿园依照工作性质和专业分工不同,设立三方面的职能组织:保健组、教育组、后勤组,贯彻指挥决策,从各方面创造和改善幼儿生活、活动和教育所需的环境条件,负责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教育教学业务指导。
幼儿园的基层行政单位是班级或班组。在园长或业务园长的领导下,担当保育和教育幼儿的责任。
第十五条 幼儿园本着奖优罚懒、优质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制定的一般管理制度包括: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考核制度、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等。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 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使用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幼儿发展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园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就是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组长、任教老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园风。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园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幼儿园为龙头,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各环节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班组长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幼儿和幼儿家长工作,防止幼儿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发展较慢、或有残疾的幼儿,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幼儿。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益原则。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幼儿园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幼儿园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依法提供社会服务,多渠道办学。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幼儿园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按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学生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幼儿园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幼儿园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幼儿园自筹,聘期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报请教育局处理; 对违反《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报司法机关处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四十四条 凡进入永盛镇中心幼儿园的幼儿,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家长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并报温江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温江区永盛镇中心幼儿园。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依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温江区永盛镇中心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